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思考

時間:2022-03-27 10: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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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思考

1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相比傳統(tǒng)貿易方式,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模糊性和數字化特點,這容易造成課稅對象性質模糊及納稅時間和地點的不確定,也使得現行稅收要素對其約束和控制降低,在一定程度上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和挑戰(zhàn)。主要具體表現在:

1.1電子商務交易基本不受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監(jiān)管

工商登記是稅務登記的基礎,然而長期以來電子商務經營者只需繳納注冊費(獲得自己專用域名)即可從事網絡交易。雖然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電子商務交易的經營者實行了實名制,但此規(guī)定中的“實名制”是指電子商務交易經營者向網絡交易平臺的管理者進行實名登記,并無規(guī)定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實名制登記,因此所謂的工商登記實名制規(guī)定形同虛設,進一步造成稅務機關無從辦理相關稅務登記,使得稅收漏管漏征。這種“示范”作用吸引著更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進入到這一“避稅天堂”,形成更多的稅源失控。現行的稅務登記方法缺乏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制度安排,實名制不能代替電子商務的工商、稅務登記,工商、稅務登記制度是國家相關機關行使權力的制度安排,其代表了國家公權力對電子商務交易的規(guī)范。

1.2電子化交易使得傳統(tǒng)的財務賬簿、憑證管理失效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電子化的數字信息代替了傳統(tǒng)紙質的賬簿、憑證,如以網上訂單的形式簽訂購銷合同,傳統(tǒng)紙質發(fā)票的缺失給稅務機關審查企業(yè)財務賬簿和憑證帶來困難,“以票控稅”無法有效實施。電子數據可以被輕易修改和刪除也使得稅收審計無法追蹤查詢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借助電子加密技術可以輕易修改電子憑證使其變得完全沒有可信度,納稅人利用用戶名和密碼雙重保護來隱藏相關信息也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獲得準確的交易信息和憑證。事實證明,目前在納稅人和稅務機關之間存在嚴重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對電子交易信息即缺乏有效管理手段,也沒有足夠能力來審核納稅人申報的納稅資料,這些都造成稅務機關在進行稅收管理時處于十分被動的地位。

1.3征稅對象性質難以判定

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對象被轉化為數字訊號在國內或國際間傳遞,有形產品和信息服務混淆在一起,導致稅務機關對其適用稅種和稅率無法準確判定,造成稅收征管混亂。對于一些新式商品,如游戲裝備、網絡貨幣等,現有稅法沒有相關規(guī)定,課稅對象的性質變得模糊不清。

1.4難以界定電子化交易中的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主權在稅收方面的體現,具體分為屬地管轄原則和屬人管轄原則。大多數國家在具體實踐中都同時行使這兩種管轄權,但涉及電子商務征稅時卻常常存在這兩種管轄權的沖突。電子商務經營者及其交易行為具有流動性和隱匿性的特點,使得納稅主體國際化、復雜化和虛擬化,這些都對納稅人身份和納稅地點判定造成困難,給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管轄權帶來困難。

1.5傳統(tǒng)的稅款代繳征收方式難以有效實施

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下,供貨商可以撇開批發(fā)商、商、零售商等中介直接向購貨方配送,使得傳統(tǒng)的建立在中介基礎之上的代收代繳、代扣代繳征收機制被破壞,增加了稅務機關征稅的復雜性。具體實踐中稅務機關常常需要向大量分散的潛在納稅人征收稅款,加大了征稅行政成本,導致稅收征管效率降低。

1.6電子商務納稅時間、期限難以確定

現行稅制按具體的交易方式,主要根據相關紙質憑證收款日期來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期限,而電子商務依托于互聯網的在線交易,無紙化交易使得現有稅收政策中納稅義務確定時間的規(guī)定與之不相適應,現行稅法規(guī)定無法有效實施。

1.7涉稅日常監(jiān)管困難重重

在稅收日常檢查時,稅務管理部門是以納稅人的各種原始真實憑證為基礎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在電子商務中,首先無店鋪經營使得稅務人員很難準確、快速地找到稽查對象。其次通過網絡傳送交易信息、進行貨款支付,給稅務機關監(jiān)控交易過程、掌握價格和交易量等信息帶來困難。最后電子商務的實時性特點,使得被檢查對象有可能在稅務部門介入前就篡改交易信息,導致稅務部門檢查的時效性難以得到保證。

2逐步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同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近年來雖然發(fā)展很快,但還有很大差距,電子商務的稅收相關研究也十分匱乏。隨著國際國內信息技術和電子化交易的飛速發(fā)展,電子商務相關稅收措施的缺失將導致大量財政收入流失,也不利于稅收基本原則的貫徹實施。同時若我國不盡早參與電子商務國際稅收規(guī)則的制定,則可能會在今后的國際經濟往來中置我國于十分被動的地位,甚至或不得不受不合理的國際規(guī)則制約。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相關規(guī)則制定,即是理論研究需要,更是客觀形勢發(fā)展的迫切要求。

2.1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相關法律法規(guī)

現行稅法基本上無適用于電子商務的相關規(guī)定,為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fā)展的需要,也為了在稅務機關征稅時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修改完善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是首要前提。第一,明確界定電子商務相關原始憑證的法律意義。立法以明確電子發(fā)票和電子賬簿等電子憑證的法律效力,逐步規(guī)范它們的格式和操作規(guī)范,保確交易記錄完整和法律效力。第二,規(guī)范相關稅法適用范圍。首先通過使用規(guī)范的文字符號,來確定網絡域名的注冊,確保合法的納稅人身份。其次稅務機關應通過電子稅務介入企業(yè)財務軟件應用,對企業(yè)財務實施監(jiān)控和跟蹤管理,同時也要規(guī)范財務軟件帳務的修改和保存。最后應立法以明確稅務機關對電子商務稅收監(jiān)管的權利及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納稅上應盡的義務,從而使盡快結束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無序狀態(tài)。第三,明確我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隨著電子商務伴隨國際經濟交往的快速發(fā)展,在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稅時,我國應結合國內國際的實際情況,優(yōu)先行使地域管轄權的同時也絕不放棄行使居民管轄權,以維保我國征稅權益,防止稅收流失。

2.2研制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技術

第一,建立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納稅申報及扣繳制度。稅務部門應聯合其它相關部門共同制定電子商務登記制度。凡開設電子商務業(yè)務的經營戶必須先要結合銀行電子賬戶進行電子稅務登記,同時給每個電子商務納稅登記的納稅人核發(fā)唯一的稅務識別碼,并將這些信息與銀行、電子商務網站、信息產業(yè)部門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共享(形成監(jiān)督納稅的網絡)。電子商務納稅人在提供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給稅務機關并經審核后,才可以通過電子稅務系統(tǒng)進行納稅申報,也可由電子商務運營商、第三方支付平臺或代收貨款的物流公司實行代扣代繳,提高稅款征收的效率。第二,研制適用于電子商務納稅監(jiān)督的軟件。對于提供電子商務網絡服務的運營商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網上平臺,可研制能加裝在其服務器上,并有具體電子商務業(yè)務適用稅法識別、計算稅額和納稅監(jiān)督功能的軟件。加裝該軟件的服務器鏈入目前我國正在建立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稅務機關可以通過該系統(tǒng)對納稅人的涉稅情況進行核査。第三,研制電子商務專用電子發(fā)票。凡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經營者,須使用由稅務主管部門提供的電子商務專用電子發(fā)票和電子開票系統(tǒng)。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相同,這種電子發(fā)票須有統(tǒng)一格式和每張發(fā)票獨一無二的防偽編碼。只有在賣方將交易的電子發(fā)票信息發(fā)往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和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并將信息存儲以備日后查驗后,才能進行款項結算。

2.3創(chuàng)新電子商務征稅稽查模式

在電子商務日常貨款交付時,基本采用第三方支付或貨到付款完成,所以對電子商務納稅狀況的稽查應著重監(jiān)控電子支付過程及金額,可以定期結合電子商務企業(yè)提供的納稅資料進行核對,有效整合工商、海關、審計和金融機構提供的電子商務企業(yè)信息,充分發(fā)揮稅務機關稅收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作用。對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電子商務偷漏稅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這樣既能普及稅法知識,又能提高企業(yè)納稅意識。

2.4加強國際及國內區(qū)域間電子商務稅收協調與合作

電子商務活動的高速流動性、隱匿性、無紙化和無國界性,打破了空間、時間的制約,給稅務機關及時全面掌握其真實交易信息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為提高反避稅工作績效,我國稅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和各國稅務機關的稅收協調和情報交換,同時也須強化國內各區(qū)域間的稅務信息協作,深入交換了解電子商務納稅人的境內外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帶來的稅收流失。我國應以避免雙重征稅為出發(fā)點,積極倡導并參與國際上有關電子商務稅收協議的制定,在制定共同遵守的國際稅收原則、簽訂國際稅收協定、完善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等方面同各國加強合作,從而協調各國之間稅收利益分配,構造符合電子商務長遠健康發(fā)展要求的新型國際稅收體系。

3結束語

我國電子商務近幾年發(fā)展迅猛,由于缺乏可借鑒的成熟經驗,現行稅收征管體系難以對其全面征稅,造成大量稅收流失。公民納稅意識薄弱,電子商務企業(yè)規(guī)模大小不一和難以監(jiān)管等都是電子商務征稅所面臨的難題,我國只有從電子商務現狀和未來發(fā)展的實際出發(fā),結合國外的各種經驗教訓,制定適合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體制,才能在確保我國政府稅收權益的同時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fā)展。

作者:余劍工作單位:西安文理學院